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学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不断完善以分类管理为基础、以科学评价为依据、以促进教师职业发展和学校事业高质量发展为目的的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制度,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教师〔2017〕12号)、《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与发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实行聘任制,坚持按需设岗、分类实施、科学评价、竞争择优的基本原则,建立科学有效的评聘体系。
第二条 坚持德才兼备,注重以德为先。加强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和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考察,突出教师学风、教风、作风养成,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第三条 坚持教书育人,注重人才培育。加强对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的综合评价考核,突出教学实绩和育人成效,促进教育教学质量提升,牢固确立人才培养中心地位。
第四条 坚持破立并举,优化评价体系。探索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共性与特性相结合、业绩水平与发展潜力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以代表性成果评价为切入点,建立体现学科差异、研究领域差异和岗位差异的多元化、分层分类的科学评价体系。
第五条 坚持质量标准,矢志追求卓越。突出科学精神、创新质量、技术引领和服务贡献等方面,建设一支具有中国特色、世界一流的高水平师资队伍。
第六条 坚持严格程序,注重有序竞争。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工作坚持公开、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杜绝任何影响评审公正性的行为,参与评审的组织和个人均应严守规则,严格程序,尊重评价结果,共同营造并维护风清气正的评价环境。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七条 设岗原则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本着科学、规范、优化的原则,合理设置各类岗位。
第八条 岗位级别
教师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和初级。
第九条 岗位类型
教师高级岗位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和社会服务型四类,适用范围如下:
(一)教学为主型岗位。承担本科生通识教育课程、公共基础课程或专业基础课程、研究生基础课程或专业课程等,或已签订教学为主型岗位聘用合同的教师可以申请。
(二)教学科研型岗位。既承担教育教学任务又承担科学研究任务的教师可以申请。
(三)科研为主型岗位。在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和直属科研机构专职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在其他单位已签订科研为主型岗位聘用合同的教师可以申请。
(四)社会服务型岗位。在技术转移、成果转化、政策咨询和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其他社会服务中取得突出成就、有重大影响的,或已签订社会服务型岗位聘用合同的教师可以申请。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要求
第十条 申请各级各类专业技术岗位的教师应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十一条 资格条件
(一)学历学位
申请高级岗位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其中,1965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申请副高级岗位的必须具有博士学位。大学英语、体育、军事、艺术等学科的教师申请副高级岗位可以放宽至硕士学位,申请正高级岗位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必须具有博士学位。申请中级和初级岗位者必须具有硕士学位。
(二)任职年限
1.初级岗位:获硕士学位后,经3-6个月试用合格。
2.中级岗位:获博士学位后,经3-6个月试用合格,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受聘初级岗位满3年。
3.副高级岗位:具有博士学位且受聘中级岗位满2年,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受聘中级岗位满5年。
4.正高级岗位:具有博士学位且受聘副高级岗位满5年,或具有硕士学位且受聘副高级岗位满8年。
国家高层次人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基本要求
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修养,能够承担德育职责,符合教育教学要求。
(一)近3年有师德失范行为的,不得申请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二)45周岁及以下青年教师申请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须有至少一年担任班级导师、德育导师、烛光导航师、兼职辅导员等学校认可的学生工作经历;或有支教、扶贫、参加孔子学院及国际组织援外交流等学校认可的工作经历,并经考核合格;或参与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非相关专业教师),平均每学年不少于16课时,并经本科生院或学生工作部门审核认可。
(三)近3年教学工作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近3年有重大教学事故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者申报当年有重大教学事故的,原则上不得申请各级各类专业技术岗位。
第十三条 业绩条件
申请高级岗位的业绩条件(见附件),教学为主型岗位包含代表性成果和教学业绩选项;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以及社会服务型岗位包含代表性成果和科研项目。代表性成果中不含教学业绩选项和科研项目。所有业绩均应为受聘现岗位以来的成果。
代表性成果是指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或社会服务方面做出的具有系统性、标志性、创新性,并获得国内外同行认可的产生较大影响力的高水平成果。关于代表性成果的说明详见附件6。
本文件所列业绩条件为申报高级岗位的基本门槛条件。各单位应在不低于学校高级岗位基本申请条件的基础上,以世界一流大学或一流学科的学术水平和要求为标杆,结合学科特点和发展实际,按照新聘任者“应达到所在学科领域同层次中上水平”的要求,制定适合本单位相关学科领域教师申报专业技术岗位的业绩条件,经单位教授委员会或“教授会”审议通过后报学校审核备案。
对于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申请人,可不受任职年限、学历学位和本文件业绩条件的限制,申报高级岗位。
第四章 评审及聘任组织
第十四条 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由全体校领导组成,校长任主任。主要负责审批全校高级岗位人选,受理申诉、投诉和举报,协调和处理各级岗位聘任中的有关事宜。特殊情况下,学校人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行使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职责。
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下设职称工作审查小组和秘书处。职称工作审查小组由党政办公室(维稳办)、纪检监察部门、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办公室、本科生院、研究生院、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国际交流部、图书馆以及人事部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主要负责审核高级岗位申请人的申报条件,并对各单位的审核和评审工作进行监督审查;秘书处设在人事部,负责处理全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的日常事务,协调处理申诉、投诉和举报等事宜。
人文社科领域和理工医学领域专业技术岗位评审委员会:分别由不少于25人的具有正高级职务的专家组成,主要负责评审确定专任教师正高级岗位拟聘人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可根据评审工作实际和优化分类评价的要求,必要时另行设立新的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学部(或领域)人力资源专家委员会:由不少于11人的具有正高级职务的专家组成,主要负责对专任教师高级岗位人选进行评议,提出正高级岗位推荐人选和副高级岗位拟聘人选。
第十六条 单位教授委员会或“教授会”:主要负责对各级各类申请人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高级岗位推荐人选和中初级岗位拟聘人选。教授委员会或“教授会”原则上由本单位具有正高级职务的专任教师组成,人数不低于11人,不足11人的,由学科相近单位教授共同组成“教授会”。
各单位成立资格审查小组,成员由主要负责人、分管人事工作负责人、人事秘书、科研秘书、教学秘书等组成,负责对申请人的申报条件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申请人的近亲属、研究生指导教师或博士后合作导师,不得担任当年相关各级评审及聘任组织成员。因学术观点、情感倾向等可能影响学术评价公正性的,申请人有权在提交申报材料时书面、实名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申请回避的专家不超过3名。单位教授委员会或“教授会”受理对于单位评审组织成员的回避申请;学校秘书处受理对于学部和学校评审组织成员的回避申请。
第五章 评审及聘任程序
第十八条 各单位根据学科发展定位和队伍建设实际,确定本单位当年高级岗位推荐限额,以及中初级岗位聘任计划。
第十九条 评审及聘任程序
(一)学校公布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评审信息。
(二)个人申报。申请人按要求填报相关材料,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申请人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如申报信息含有涉密内容,务必做好脱密处理。
(三)单位资格审查。各单位资格审查小组审核申请人的申报条件,并按照要求公开展示申报材料。对于涉密人员的材料,各单位要遵守审查规则,确保涉密信息的安全。
(四)单位评议及推荐
1.各单位党组织对申请人思想政治素质、师德师风、德育职责等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明确的考核鉴定及推荐意见。
2.各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教学工作考核,并提出明确的考核意见。
3.组织校外同行专家对正高级岗位申请人的代表性成果进行评议,同行专家原则上不少于5人。对于有条件的学科,可邀请国外同行参与评审。
4.各单位教授委员会或“教授会”对申请人进行考察和评议,提出高级岗位推荐人选和中初级岗位拟聘人选,确定最终人选名单,并公示。
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申请人,须提交相关成果及支撑材料,经单位教授委员会或“教授会”评议推荐,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入下一程序。
(五)学部(或领域)人力资源专家委员会评审
1.学校职称工作审查小组对单位推荐人选的申报条件进行审核,秘书处汇总经审核后的高级岗位推荐人选材料,并公开展示;
2.学部(或领域)人力资源专家委员会对高级岗位人选进行评审,提出正高级岗位推荐人选和副高级岗位拟聘人选。
(六)学校评审
学校人文社科领域和理工医学领域专业技术岗位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正高级岗位拟聘人选,并公示。
(七)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聘任
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审批高级岗位拟聘人选,并发文聘任。
第二十条 评审投票规则
(一)各级评审组织到会成员须达到应到成员的2/3方能开会。
(二)各级评审组织以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票中同意票数达到实到成员的2/3及以上为通过。
(三)未出席评审会的成员不得委托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二十一条 对于学科布局或学科发展急需,或已做出突出贡献、有重大影响力的教师,经校长批准可启动职称晋升绿色通道,并报学校人事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予以聘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专业技术岗位评审及聘任组织的成员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泄露评审聘任信息。如有泄密行为,一经发现,按相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妥善留存职称评审过程有关材料档案至少10年,保证评审全程可追溯。学校实行责任追究制,对于填报材料中含有不真实、不准确信息的申请人,或提供不实材料的申请人,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的申报资格;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人,一经查实,取消其连续3年的申报资格;对于有学术不端行为者,将根据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作出处理;对于组织不力、把关不严或违规操作的单位,学校将对相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六章 申诉、投诉及举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各级评审或聘任组织接受以下情况的申诉、投诉及举报:
(一)申请人对本人的评审结果有异议的;
(二)申请人材料存在不真实信息、不准确信息、弄虚作假或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评审组织或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程序和要求的。
第二十五条 处理程序
(一)申诉、投诉及举报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实名形式向相应评审或聘任组织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各级评审或聘任组织在收到申诉、投诉或举报后,应及时调查研究,根据调查研究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学术不端的,按照学校关于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二)对处理意见不服者,可在收到处理结果后1周内向上一级评审或聘任组织提出申诉。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的处理意见为最终结果。最终结果确定后,若无新的证据,学校不受理重复申请。
(三)对于不按照规定程序申诉、投诉或举报,并妨害学校安全及管理秩序的人员,按照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申诉、投诉或举报程序启动后,处理时间不与当年聘任时间同步。
第二十六条 在职称评审过程中,申请人因违纪违规或违反师德师风受到投诉、举报的,暂缓下文直至学校作出正式处理决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变化以及发展的实际要求,对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连续两年申报未能晋升的,下一个年度停止申报。
第二十九条 国家或学校在人才培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援藏援疆援青、学科建设等方面有特殊政策安排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实验技术等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根据工作需要,符合对应岗位申报条件,经单位同意,学校审批后,可以转聘教师岗位,其中申报高级岗位须参加学校评审。转聘两年后经考核合格方可申报高一级岗位。
第三十一条 附属医院卫生技术人员申报教师高级岗位原则上要求受聘同级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满1年。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人员申请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按学校博士后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评审启动当年11月30日前已退休人员不得申请专业技术岗位晋升。
第三十四条 专业技术岗位分级聘任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原《武汉大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聘任试行办法》(武大人字〔2012〕99号)文件自行废止。本办法由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聘任委员会授权学校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件:1.教学为主型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申请条件
2.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社会服务型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申请教学条件
3.教学科研型、科研为主型、社会服务型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申请业绩条件
4.国防科技领域专业技术岗位申请条件
5.智库研究领域专业技术岗位申请条件
6.关于代表性成果的说明
7.材料认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