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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国际学生考勤管理细则

时间:2024-08-20 14:34:10 来源: 点击量:

第一条 为规范国际学生考勤制度,加强对国际学生日常行为管理,确保教学工作的有序进行,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和《武汉大学国际学生(本科)学籍管理办法》、《武汉大学国际学生(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等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对国际学生实行考勤登记和记录制度。培养院系于每月向国际学生辅导员通报每名学生每门课程的考勤情况。旷课次数达到当月该门课程总次数的三分之一,由国际教育学院下达书面警告。旷课次数达到该门课总学时的三分之一,由培养院系下达取消期末考试资格通知。

第三条 国际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教学活动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请假未准或超过假期不归且未续假者,均以旷课论处。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先书面请假的,应采取电话等通信方式先行向学院及分管辅导员口头请假,事后及时办理补假手续。

第四条 请假流程

(一)国际学生请假应至分管辅导员处领取“请假申请表”纸质版或电子版。

(二)请假申请表须经审批人签署意见(对应审批人见第六条)。

(三)请假获准后,请假申请表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交由国际教育学院学生工作管理办公室存档。离开中国大陆的国际学生如返回中国大陆前居留证过期须重新办理X1签证入境。

第五条 请假事由及支持材料

(一)因病不能参加教学活动,须持医院出具的病历或诊断书、医院病假证明等材料办理请假手续。

(二)因私人事务请假,须提供相应请假事由的纸质证明材料。本科生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研究生事假时长时限参照培养院(系)规定执行。

(三)因论文、课题等原因需离开学校或离开中国大陆的国际学生须持由导师签字认可的详细研究计划办理请假备案手续。

(四)因实习需离开学校的国际学生请假须提交与实习公司签署的实习合同及培养院(系)开具的同意实习的公函。其中培养院(系)开具的同意实习的公函需加盖院(系)公章。

第六条 请假审批人

(一)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培养单位班主任或负责国际学生教学管理的老师(本科生)、导师(研究生)及国际教育学院辅导员审批。

(二)请假3天以上由培养单位班主任或负责国际学生教学管理的老师(本科生)、导师(研究生)、培养单位分管领导、国际教育学院辅导员及分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 国际学生一学期累计请病假或事假超过本学期总课时三分之一以上,应向国际教育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申请休学。没有申请休学的,作自动退学处理。休学期间应回国治疗,如恢复健康,凭医院诊断证明可以申请复学。休学期满,尚未康复,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作退学处理。

第八条 国际学生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到国际教育学院辅导员处办理销假手续;因故仍不能按时返校或恢复参加教学活动的,应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的办理程序和请假手续相同。

第九条 培养学院和国际教育学院做好国际学生请假材料的保管、存档和记录工作。

第十条 违反考勤管理规定,按照《武汉大学国际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武汉大学留学的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其他项目国际学生考勤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武汉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