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培养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合法权益,依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和《武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等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对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培养管理。来华留学研究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硕士或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对来华留学研究生的招收、培养和管理,学校坚持“统筹协调、分工合作”的原则。学校各职能部门和培养单位应按照与中国学生管理趋同化的目标,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来华留学研究生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统筹协调学校来华留学研究生的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以及毕业后的校友联系等工作,履行来华留学研究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等管理与服务职能。
第五条 研究生院将来华留学研究生纳入学校研究生综合管理系统统一管理,负责指导国际教育学院和校内相关培养单位做好来华留学研究生培养、质量保障、毕业审核和学位授予等工作。
第六条 各培养单位履行本单位来华留学研究生教学组织、培养环节管理、学位论文答辩等培养职能,协助国际教育学院做好来华留学研究生事务的日常管理与服务。
第三章 注册与学籍管理
第七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新生)应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当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向国际教育学院请假,请假时限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国际教育学院在学生报到时,按照国家规定对新生的健康状况、证照、汉(英)语语言能力等入学资格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复核不合格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入学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放弃入学资格和取消入学资格的来华留学研究生信息,由国际教育学院根据国家规定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 在籍来华留学研究生每学期开学应按学校注册通知,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国际教育学院完成缴纳学费等注册手续,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向研究生院报送已注册来华留学研究生信息。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购买保险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来华留学研究生不予注册。未注册的来华留学研究生不享有在校生待遇。
第十条 申请变更专业教学语言且语言能力符合录取标准的来华留学研究生可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前3周提出申请,经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后,报国际教育学院审批。
第十一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申请转专业、更换指导教师等参照《武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修订)》相关规定办理,获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的,由国际教育学院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十二条 在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来华留学研究生,可由本人提出延期毕业申请,填写《来华留学研究生延长学习期限申请表》,获导师与所在培养单位审核同意的,由国际教育学院审批并变更相关系统学籍信息。
来华留学研究生延长学习期间学费按学校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因病、服兵役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而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由本人提出休学申请,填写《来华留学研究生休学审批表》,获导师与所在培养单位审核同意的,由国际教育学院审批后报研究生院备案。休学期满仍需继续休学的,应当办理继续休学手续。
来华留学研究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享有在校生待遇。
第十四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应在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前两周向国际教育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并提交《来华留学研究生复学申请表》,因病休学者需提供身体健康证明,经导师与所在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国际教育学院审批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五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特殊原因申请转学,获导师和培养单位审核同意,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离校手续的,由国际教育学院出具同意离校(转学)证明、品行表现及转入学校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国际教育学院根据学校研究生毕(结)业资格审核结果,为符合毕业条件的来华留学研究生制作和发放毕(结)业证书。
第十七条 符合《武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修订)》退学规定的来华留学研究生,应予退学。
来华留学研究生退学按照《武汉大学国际学生退学与取消学籍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培养与学位
第十八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应当按时参加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者除因突发疾病等特殊情况可事后请假外,均应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以及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而缺课者,按照《武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武汉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武汉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等文件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请假需填写《来华留学研究生请假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请假30天以内且获导师和培养单位同意的,报国际教育学院批准;请假30天及以上或累计达30天及以上者,需办理休学手续。
国际教育学院来华留学生辅导员负责保存请假申请、医院证明及审批意见等材料,并出具同意请假证明给来华留学研究生本人提交给培养单位教学秘书留存。
第二十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缺课情节严重的,由国际教育学院根据《武汉大学学生管理规定》《武汉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等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报学校给予相应处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给予居留许可不予延期处理,或报国家出入境管理部门废止其居留许可。
未获居留许可延期或居留许可被废止的来华留学研究生应在居留许可有效期内完成退学手续,离校离境。
第二十一条 来华留学研究生按照本学科留学生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课程学习,《汉语综合》和《中国概况》应作为来华留学生研究生的公共必修课程。
来华留学研究生可以免修培养方案公共必修部分的政治理论(哲学、政治学专业学生除外)和硕(博)士外语课程。
来华留学研究生应完成本学科留学生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相关培养环节。
第二十二条 以中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来华留学研究生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五级水平,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三条 以英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来华留学研究生达到《国际汉语能力标准》三级水平(临床医学类硕士四级),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四条 以英文为专业教学语言的来华留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可用英文撰写,但论文摘要应为中文。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参照《武汉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际教育学院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开始施行,原《武汉大学国际学生(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