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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

时间:2024-08-20 14:48:40 来源: 点击量: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校中国政府奖学金学生的管理,发挥中国政府奖学金的效益和作用,激励来华留学生努力学习,提高来华留学生培养质量,培养品学兼优的人才,实施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制度(以下简称年度评审)。根据《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及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留金来管[2021]19号文件及文件要求,结合我校教学和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是指通过对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学习的外国留学生(以下简称奖学金生)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评价,决定其是否具有继续享受或者恢复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

第三条 武汉大学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工作由国际教育学院负责统筹实施。国际教育学院成立中国政府奖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国际教育学院院长担任,分管学生工作及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国际教育学院来华留学办公室、教学与科研管理办公室、综合办公室相关管理人员,班级导师、研究生导师、学生代表任委员。评审工作委员会负责年度评审方案的制定、评审工作的组织开展以及评审结果的审定。

第四条 年度评审的对象原则上为在华学习一学年以上或者原定学习期限结束后申请延长奖学金期限的博士奖学金生。评审对象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年发布的评审文件要求进行适时调整。

第五条 年度评审的内容为:

1. 道德品行;

2. 学习成绩,包括本学年第一学期的各科考试、考核成绩和第二学期的学习基本情况;

3. 学习/科研态度;

4. 活动表现。

第六条 我校根据学生的道德品行、学习成绩、学习/科研态度、活动表现四方面情况,对每名学生进行定量打分和定性评价。总分值100分。其中,道德品行30分;学习成绩30分;学习/科研态度20分;活动表现 20分。

第七条 评审意见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原则上总分60分及以上者视为合格。不合格者,须提出中止奖学金或取消奖学金的具体处理意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止其享受奖学金资格一年:

1. 因考试成绩不合格留级或者降级的;

2. 所修课程连续两年未达到规定学分的;

3.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

被中止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者,自下一学年开学起停发其奖学金,但本人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自费或者减免部分费用留校继续学习。中止期满前,经本人申请,可以参加当年的年度评审,如评审合格,经基金委批准后,可以自下一学年起恢复发放奖学金。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

1. 受到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

2. 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两次未通过年度评审的;

3.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评审的。

被取消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者,从公布之日起停发其奖学金,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不得再恢复。

第十条 奖学金年度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1. 通知发布。国际教育学院根据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文件要求,制定具体年度评审工作实施方案,发布工作通知。

2. 学生申请。参评学生按评审通知要求,填写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学生自评)表》。

3. 院系评价。培养院系负责参评学生学习成绩和学习科研态度方面的考核评价,并填写《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培养院系)表》。

4. 综合评定。国际教育学院来华留学办公室综合学生学业情况、道德品行和参加活动情况形成初评意见。

5. 召开评审会。奖学金评审工作委员会召开评审会,来华留学办公室就初评结果和评审工作进行汇报,提交评审会审定。

6. 公示及上报。将评审结果上网公示一周。公示期满后在中国政府奖学金管理信息系统“年度评审”中提交评审意见,并将书面评审报告、不合格学生的学生自评表和学校评审表发送至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参考评分细则



附件:参考评分细则

1. 道德品行

a. 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情况(25分);

如参评学生出现违法违纪情形,此项分数按以下标准扣除:

① 日常行为表现不端,但未达到处分标准者,视情节扣1-5分,

② 受到通报批评者,扣5分,

③ 受到警告处分者,扣10分,

④ 受到严重警告处分者,扣15分,

⑤ 受到记过处分者,扣25分,

⑥ 受到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受到公安机关惩处者,或言行不当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本年度评审不合格,视情节中止或取消奖学金资格。

b. 诚实守信,无拖欠费用情况,(5分)。

如参评学生存在言行不一、拖欠住宿费等情况,视情节扣1-5分。

2. 学习成绩

学习成绩评价参考学生课程加权平均绩点,课程加权平均绩点以研究生、本科生教务管理系统及国际教育学院语言成绩单出具的成绩为准;若研究生进入论文研究阶段后,以开题报告成绩、中期考核成绩为主要依据。学习成绩评价共分为“优秀30分”、“良好20分”、“合格10分”、“较差5分”四个档次。

① 获得优秀档次学生当年绩点不低于3.0,参评学年无不及格课程且参评学年所修课程达到规定学分要求。

② 获得良好档次学生当年绩点不低于2.3,且参评学年所修课程达到规定学分要求。

③ 获得合格档次学生当年绩点应高于1.0,且必修学分不低于15。

培养院系可按照学院实际情况参考评分细则进行打分。

3. 学习/科研态度

学习/科研态度评价包括参评学生的课堂出勤情况、课堂听讲专注程度、作业完成情况、学习兴趣等方面表现,共分为“优秀20分”、“良好15分”、“一般10分”、“差 5分”四个档次。

① 获得优秀档次学生课堂出勤率应达到90%以上,具备浓厚的学习兴趣,能积极主动参与有关学习或科研的活动,及时认真地完成任课老师布置的作业或导师规定的科研任务。

② 获得良好档次学生课堂出勤率应达到80%以上,能够按照学院或导师要求参与有关学习或科研的活动,较好完成任课老师布置的作业或导师规定的科研任务。

③ 获得一般档次的学生出勤率应不低于70%,能基本完成任课老师布置的作业或导师规定的科研任务。

4. 活动表现

参加活动评价应包含:学生在参评学年参加各类学科竞赛、学术科研活动、科技创新竞赛/活动及获奖情况;参加文化体育、社会活动、感知中国实践活动、特长爱好类活动参与获奖情况;各类团体、比赛/活动、学生组织任职情况。参加活动情况评价分为“积极20分”、“良好15分”、“一般10分”、“较差5分”“从未参与0分”五个档次。

① 获得积极档次学生参加上述活动应不少于10次,并获得院级以上荣誉2次。

② 获得良好档次学生参加上述活动次数应不少于5次。

③ 获得较差档次学生参加上述活动应不少于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