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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办法(修订)

时间:2024-08-20 14:42:36 来源: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适用。

第三条 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以下统称违纪)行为的,按照本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条 给予学生纪律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处分与过错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要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期限和适用

第六条 学校对有违纪行为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条 学生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培养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并书面报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第八条 警告和严重警告处分的期限为6个月,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12个月,期限从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在处分期限内,学生不得参加评奖、评优、评先等。

学生获奖后被发现有不符合评奖要求的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者,撤销其奖励并追回奖金、荣誉证书等。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九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主动向学校承认违纪行为,并且有明显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或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者。

(三)主动消除或减轻违纪后果的影响,并取得受害人谅解者。

(四)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的情形。

第十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一)编造、掩盖、隐瞒违纪事实。

(二)对有关人员进行干扰、威胁、恫吓、打击报复者。

(三)一人有两种及两种以上违纪行为。

(四)群体违纪行为的组织策划者、为首者。

(五)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纪者。

(六)其他可以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十一条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曾经两次违纪受到处分,第三次违纪应当处分的,视为屡次违纪。在这三次处分(含第三次违纪应当给予的处分)中有一次记过及以上处分的,第三次违纪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行政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法律、法规,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者,组织或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开展宣传、展示、推介等活动,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或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具有传播非法内容或有害信息、不实内容、人身攻击等严重情节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明知是赃物而购买或窝藏、销毁、转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吸食毒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违反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储存、携带、贩卖或使用危险物品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参与非法传销活动,对一般参与者,经教育劝阻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对组织策划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劝阻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非法制造、贩卖、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其他管制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妨害消防安全管理,无故使用或故意损坏消防设施、器材者,或堆放物品侵占消防通道经教育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不遵守国家和学校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制定的统一管理规定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在校园内饲养、携带宠物,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对非法占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如数偿还、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有以下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造谣、诬陷、侮辱、谩骂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对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侵犯他人隐私,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或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其他数据资料,侵犯他人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其他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情形,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扰乱学校公共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拒绝、阻碍国家或学校工作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冒用学校、他人名义,侵害学校、他人利益,给学校、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伪造、变造、买卖、冒领或盗窃、抢夺、毁灭各种公文、证件、证明、印章、档案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规进行宗教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或有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为谋求私人利益,诬陷教师、同学或扰乱学校正常教学、办公秩序,经教育拒不悔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组织、参与开展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或集会、沙龙、俱乐部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阅读、收看含有涉恐、邪教、色情等内容的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制作、传播、出租或出售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其他扰乱学校公共秩序情形,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破坏校园秩序,影响环境与卫生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教学楼、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大声喧哗或乱扔废弃脏物等,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经教育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损坏校园环卫、园林、供水供电、网络通信等公用设施,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一学期内累计旷课达20学时及以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对违反考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 不听监考人员安排或不按指定位置就座者;

2.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3.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互借文具者;

4. 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实施其他扰乱考场秩序行为者;

5. 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6. 擅自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带出考场者;

7.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情形。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 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2. 在试卷、答卷上标记特殊信息者;

3. 违规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者;

4. 违规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或带有存储、计算等功能的电子设备;

5. 在课桌、座位、墙面等处刻写与考试有关内容者;

6. 传、接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资料或物品者;

7. 擅自传、接试卷、答卷者。

(三)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 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2. 同一考场上出现雷同试卷,经教务部门调查认定为抄袭者;

3. 违规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或带有存储、计算等功能的电子设备。

(四)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代替他人考试或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者;

2. 组织作弊者;

3. 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谋取利益者;

4. 考试结束后使用不正当手段更改试卷答案或更改考试成绩者;

5. 互相交换答卷或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学号等信息者;

6.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7. 盗窃试题、答卷或故意隐匿、毁弃他人试卷、答卷者;

8. 因违反考试规定受到处分,再次违反考试规定应当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9. 其他作弊情节严重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

(五)有其他被认定为违反考试规定行为者,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对违反以下学术道德规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提交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告时,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或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擅自出租、出借学生寝室、床位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擅自留宿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违规用电或使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电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在学生公寓(宿舍)楼内焚烧物品或故意往楼下投掷物品、火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其他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情形,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以下公民道德规范或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酗酒或酒后滋事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参与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结伙斗殴、寻衅滋事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邪教、迷信活动的,对一般参与者,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对组织策划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等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德或公序良俗的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和学校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等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对公共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站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站不能正常运行,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擅自中断公共计算机网络或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登录非法网站,或制作、复制、传播有害信息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利用网络发表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安定团结,或影响学校正常秩序的信息,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其他违反国家和学校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情形,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的管理、程序与申诉

第二十四条 对本科生违反校内各级各类考试规定和旷课违纪给予处分的,由本科生院负责管理;其他违纪处分,由学生工作部负责管理。

对研究生违纪给予处分的,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管理,其中校内在职研究生违纪,由研究生工作部交纪检监察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处理,校外在职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违纪,由研究生工作部处理并通报到学生所在单位。

培养单位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学校其他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培养单位,由培养单位按规定处理;对事实清楚的违纪行为,有关培养单位应当在接到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学校应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等决定,由培养单位查证并提出建议,报学生工作部门或教学管理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由培养单位查证并提出建议,报学生工作部门或教学管理部门,经审核同意后,提交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生所在培养单位对违纪学生处分意见裁量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的,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责成培养单位复议;或由学校直接按规定处理,培养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学校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要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书由培养单位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签收;拒绝签收的,采取留置送达,由培养单位记录在案,并由两名工作人员在该处分决定书上签字说明;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为6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第二十九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当在学校送达处分决定书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相关手续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家庭户籍所在地。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逾期不办理手续离校者,学校注销其在校内的各种关系,并劝其离校。

第三十条 处分到期,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培养单位出具处分期间的表现鉴定及解除建议,报审核部门同意后,处分予以解除。

第三十一条 处分决定书、相关查证资料及解除处分材料,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按《武汉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在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其他在籍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